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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公司利用手機可攜碼資料庫,開發名為M+Messenger的APP通訊軟體,交由關係企業酷樂公司推廣,消費者下載後,手機通訊錄會顯示朋友手機是哪家電信公司,有民眾主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索賠五百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台哥大違法利用資料庫內容,侵害人格權,應與酷樂公司連帶賠償五百元。

據了解,另有其他手機用戶陸續向台北地院起訴M+違反個資法,除索賠外,並要求刪除資料。根據管理資料庫的電信技術中心官網揭示,資料庫有約二千八百萬筆手機號碼資料,扣除公司門號,潛在求償群十分可觀,若後續有其他消費者跟進訴訟,將衍生為個資法實施以來最大宗的賠償案。

台哥大及酷樂否認違法,委由律師主張,M+是為讓消費者判斷朋友的門號屬網內或網外,以節省話費支出的合理使用,符合公共利益;且電信業者別是公開資訊,無關個人資料,NCC也要求業者提供「57016」專線供消費者查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放手機可攜碼服務後,各家電信業者依管理辦法共同建置資料庫,並通報、提供、查詢、交換攜碼用戶資料,再授權電信技術中心匯整管理提供給各業者。

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前秘書長劉佐國前年將手機攜碼由中華電信轉到遠傳,後因朋友下載M+的APP程式,他從朋友手機上看到顯示他的手機是哪一家電信公司。劉認為,各電信公司不能將資料庫用於商業行銷,開發程式供民眾下載營利;且依管理辦法規定,資料庫適用個資法,並應保密。

劉提告主張,手機門號的業者別足以間接識別其個人資料,台哥大及酷樂共同不法蒐集、利用,侵害他人格權,兩家公司應連帶賠償五百元。

法官朱耀平指出,電話門號與身分證號碼、姓名及其他社會資料相互比對、組合、連結、勾稽,可間接識別出特定人。門號所屬的電信業者別,同樣可間接識別個人的社會活動,也受個資法,若任意蒐集、利用,藉以間接識別特定個人,會有使當事人遭不當窺探、侵擾或行銷的危險。

判決指出,台哥大未經劉同意,將劉的電話業者別資料傳給他人,已逾越合理利用資料庫範圍,侵害劉的人格權。至於「57016」專線,只供查詢網內或網外,與M+揭露那家業者不同。

台灣大:將提上訴

【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台灣大哥大表示,M+Messenger設計時,基於服務消費者,透過標示電信業者的功能設計,希望用戶可以利用網內互打,控制通話費;對於用戶有認知上的不同,表示遺憾,對法院判賠將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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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顯示電信業者別-m-判違個資法-190500905--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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